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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领域职务犯罪调查分析和预防对策
发表日期:2017/11/30 16:53:28     作者:王林华 胡栜    来源: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惩处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一直是湖南省娄底涟源市检察院查处贪腐渎职工作的重中之重,从2013年“预防职务犯罪乡村行”到2017年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服务脱贫攻坚工作,该院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涉农资金、项目的增多和加大,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发姿态,特别是镇村两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急剧增多。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至2017年,涟源市检察院查处的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18件40人,占同期立案侦查贪贿渎职案件总人数的51%,。这些案件集中在国家扶贫政策资金投入、征地拆迁补偿、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等领域,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加剧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态势。为进一步巩固办案成果,笔者就近五年来该涟源市涉农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案概况、特点和趋势进行了一次系统调查。

一、查办涉农资金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13来,涟源市检察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件18件4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6件34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88.8%和85%;渎职侵权案件2件6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11.2%和15%。移送起诉15件34人,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

(一)涉案人员年龄分布。2013年来查办的涉农资金职务犯罪中,从涉案人员年龄分布上来看,60岁以上4人,占10%;40岁至60岁30人,占75%,四十岁以下6人,占15%。涉案人员年龄集中在40至60之间,以中年公职人员为主。

(二)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分布。从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上来看,本科学历9人,占22.5%;专科学历13人,占32.5%;高中学历9人,占22.5%;初中及以下学历9人,占22.5%。涉案人员文化程度以高中以上为主,文化程度较高,更容易打法律政策的擦边球,产生贪腐思想。

(三)涉案人员职务及政治面貌分布。从涉案人员职务上来看,村干部22人,占55%;乡镇基层站所工作人员7人,占17.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1人,占27.5%。从政治面貌上来看,中共党员32人,占80%;群众8人,占20%。村干部特别是村支书、村委委员等在协助政府从事涉农资金发放等过程中,极易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截留各种涉农款项,导致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引起人民群众强烈反响。

二、涉农资金职务犯罪犯案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涟源市镇村两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罪名比较集中,贪污犯罪最为突出。五年来该院共立贪污案37人,占总人数的92.5%,亦有少量的贿赂犯罪。主要表现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侵吞公共财产,和在落实国家对农村的有关扶贫补贴政策方面侵占村民利益。

二是犯罪主体集中在镇、村两级干部。涟源市涉农惠农领域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村镇两级。由于国家对“三农”的投入是多方面的,具体的项目和资金下拨、发放主要依赖基层,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资料的申请、资金的拨付也是由镇、村两级相关干部具体执行和经手,在此过程中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瞒报、谎报、虚报数据骗取赔偿款进行私分或者私自截留专项资金进行挪用,或者收受贿赂将专项涉农资金发放给不符合条件的乡村。

三是犯罪涉及领域主要集中在农村征地补偿、支农惠民专项补偿管理等领域。由于监督制约乏力,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发放等各个环节都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如该院2013年查办的“家电下乡贪贿渎职系列案”,2014年查办的某村支书等4人贪污案,2015年查办的某村计育专干虚报水田面积、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案等所涉及的款项均系农村征地补偿款。

四是窝案、串案较为突出,群体性腐败现象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农村投入的各项资金越来越多,镇、村两级干部掌管的钱财和项目也越来越多,管理权限也随之增大。为了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打起了这些项目和专款的歪主意。然而,这些支农惠农项目和资金都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一人单独实施职务犯罪的难度很大,为逃避制度监管,他们便相互勾结,结伙作案,实施共同犯罪。如2014年查处的村支书刘某等4人套取征地补偿款一案,该案中村支书、主任、秘书、计育专干等几名村干部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共同挪用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性活动。

五是犯罪后果严重,危害大,影响坏。一方面,涉农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为“三农”工作人员,群众对他们有较高的期望和信任度,一旦他们的犯罪行径被揭穿,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还会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另一方面,相比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众上访,甚至出现集体访、越级访事件,特别是在换届期间信访量增加,这也是导致涟源市上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因素之一。更为严重的是,涉案人员为逃避各级监管,不仅采取不入账、作假账、不立专账等方式套取国家和集体资金,还“拉人入伙”,贿买上级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影响整个干部队伍的稳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发案原因分析

一是镇村两级干部整体法制观念不强。在被查处的镇村两级干部中,大多存在侥幸心理,面对数额可观的土地征用补偿款铤而走险。不少村干部不懂得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仍错误地认为自己仅仅是个农民,出现经济问题最多撤职了事,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甚至在受到查处时还不理解。

二是涉农资金的核定、公示程序不规范。涉农资金的核定发放工作本应遵循准确、及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是核实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为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涉农资金的核定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的领导组织协助监督下,做好本村的核定发放工作。然而,该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涉案村的资金核定发放程序却极不规范,村里汇总上报到乡镇政府的数字通常由村委会少数村干部自由掌握,这就为村干部伪造、虚报冒领各类涉农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内外监督缺位,也是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发案的镇村基层单位大都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有的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却由于相关环节人员相互勾结等原因,致使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在外部,基层政府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方式,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

四是政策宣传不透明、不到位。按理说,国家的“涉农惠民”政策应该是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但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很多农民群众甚至包括村干部都只知道中央有补贴款下拨到农村,却不知道哪些有补、如何补、谁来补、补给谁,对政策仅仅是一知半解。相关部门对惠农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方式和手段比较单一,导致农民群众对相关政策知晓率不高,农村基层组织对惠农政策的认识不够,有的镇村干部甚至认为“发钱越多矛盾越多”,因而产生不想宣传、不愿宣传、不敢宣传的思想。

三、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可以防止人们误入歧途。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应当加强对镇村两级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综合运用多种预防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基层领导干部防腐拒变的能力,从而筑牢思想防线。

(二)加强犯罪警示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有些基层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和贯彻不够重视,很少组织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导致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清,法制观念淡薄,直至步入犯罪歧途。因此,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有效手段。对此,要从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教育入手,着力提高基层领导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2017年,该院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加大了对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与相关单位共同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对涉农扶贫领域的工作单位和人员定期开展系统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其遵纪守法、拒腐防变、依法办事的能力。

(三)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用制度管人管事。一是明确各乡镇党委政府对镇村两级干部的监督职责,切实发挥政府检查工作和审计等方面对镇村两级干部的监督作用,防止监督流于形式,杜绝例行公事的出现。建立各级领导干部与广大农民群众沟通对话的机制,通过下乡调查、接待信访、举办听证会等方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及时发现各项工作中容易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是严格落实村帐乡代管制度,切实强化上级监管责任。乡镇财政所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发挥村级财务代理中心的作用,严把审核关,对各村报来的收支业务,审核人员要严格审查单据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真实性,对审核出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乡镇财政所要做好“双代理”工作,做到“村账乡镇记,村资乡镇管”。实行定期报账制度,定期盘点村库存现金制度,并通过银行对账单对各村的资金实施有效的监督。此外乡镇财政所要加强与村民监督小组的联系,定期对村重大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核对,以便双方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实施有效的监管。

    三是严格落实涉农惠农资金“一卡通”制度。先由各个涉农部门按照财政补贴资金的政策,编制单项清册,再由财政部门审查补贴对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然后整合汇总,将发放的对象、项目、数额等分别在乡、村、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是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坚持农村党员生活会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及时纠正和坚决整治涉农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源头性、基础性和倾向性问题,确保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健康运行。

    五是严格执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涉农职务犯罪的涉事主管部门领导,建议视情追究其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紧密依靠群众,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力度。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生在农村以及各基层涉农单位和部门,隐蔽性强,从各涉农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账面上很难直接发现案件线索,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达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效果。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加强法制宣传和举报宣传,搜集涉农职务犯罪线索,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对人民群众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取信于民,赢得群众对办案工作的支持。

(五)要扩大政策宣传,保障群众对政策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预防宣传活动,向群众发送有关“涉农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宣传手册,让群众知晓民权、民利,了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有助于保障涉农惠民政策的严格落实。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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