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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与预防对策
发表日期:2017/12/8 16:10:27     作者:韩雅杰    来源: 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以其在生活保障和投资理财等方面显现出的实力受到人们越来越普遍的关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保险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率的不断增长,这也导致其被列入了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行业。对此,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霍林郭勒市检察院查办的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例为例,分析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发案原因,并提出同步预防的对策。

一、霍林郭勒市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与案件特点分析

2008年至2016年,该院立案查办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均为贪污案。结合办案实际,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发较为频繁,且涉案金额呈增长趋势。该院查办的2起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第一起涉案金额约2.9万元,第二起约7.4万元,涉案金额呈明显增长趋势。该院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从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查办保险行业案件整体情况看,针对保险行业展开的调查往往成案率较高,且涉案金额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涉案金额逐渐增多,少的几千元,多的数十万元乃至数百万元。

(二)涉案人员文化水平较高,往往从业时间较长。该院查办的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中,无论是聘用的保险业务员,还是分支公司总经理,均为大专文化,且在保险行业从业时间较长,其中典型的如徐某涉嫌贪污案中,徐某系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公司的经理,其在保险行业从业时间已经达13年之久。

(三)作案手段比较简单,较为容易发现。从该院查办的相关案件看,涉案人员的作案手段均比较简单,如姜某涉嫌贪污案中,姜某身为国有保险公司聘用人员,在受委托办理保险赔款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私自截留的手段,将保险赔款占为己有。该院经过进一步调研发现,保险行业作案人员的作案手法虽然不断翻新,但大多都是一些简单、普通的方法,如收得保费后开白条给客户或提供仿造的保单给客户以侵吞保费等,这类作案手法在办案中也较为容易被发现。

(四)从犯罪时间看,跨年度作案较多。实践中,保险人从投保到理赔往往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加之保险从业人员签订的保单一般都需要本人持续跟踪管理,因此,这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跨年度作案的特点,尤其是通过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侵吞相应款项的案件,涉案人员跨年度作案的情况更为常见。

二、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原因分析

(一)法制意识淡薄,预防教育措施不力。办案中发现,被查办的保险从业人员不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实际上,该院查办的2起保险行业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的文化水平并不低,可见,个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高低与文化水平并不成正比,这也说明了法治教育的重要性。

(二)职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险公司运作实行总经理制,全权负责公司事务,这从侧面说明此项制度容易造成“一言堂”。而对于保险业务员来说,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保费的收取,往往由他们一人操办,保险公司只笼统掌握保险销售的数量和保费的数额,部分保险所甚至是保险业务员一人身兼会计、出纳、保管数项职责,拥有很大的支配权和自主空间。而从监督角度看,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员队伍的监管更多的是强调业务上的管理,而对经营的各个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所谓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尤其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如对保费的收取,公司要求可以通过银行划账收取现金,这也为不法分子截留挪用保费提供了便利。

(三)公司运作不规范,存在管理漏洞。近年来,随着保险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备,保险企业逐渐意识到依法依规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制定了较多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实际运作不规范、有制度不依、制度落实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也缺乏保障制度落实的配套措施。如该院查办的案件中,发现涉案的保险公司存在着较多不规范,甚至违反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如办理团体险时违规将保单留存在保险业务员手中,再如在理赔过程中不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将保险赔付款直接存入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中,将投保的保险费直接预留在被保险单位账面上作为赔付款使用等等情况。

    三、保险行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一)把严进人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处理好效益增长与公司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人员的招聘管理、合同订立以及财务管理等制度,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做好人员的挑选、任用;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提高人员自身综合素质,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员队伍,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二)把严教育关,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思想深处铸牢道德、法律防线。二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加强正确认识职权和正确使用职权方面的教育,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处理好职权与工作、业绩及个人利益三者的关系。三是加强法纪教育。通过法纪学习和警示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绷紧法纪的弦,明白“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不迈出违规违法的第一步。

(三)把严监督关,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预防保险行业职务犯罪,重点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运用好以下四种监督力量:一是加强专门预防,即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等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二是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即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三是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即要向社会公布承保理赔程序、理赔结果、索赔须知及其它有关规定,让群众了解,便于群众监督;四是严格内部监督,即盯住要害环节,强化对领导干部职权行为过程的监控机制。进一步完善事前、事中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

(四)把严管理关,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建立健全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机制,规范企业管理,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注重对国际上先进管理模式的借鉴和引进,实现保险业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在保险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对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稽核;同时,保险企业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联系,利用地方职能部门对相关环节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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