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调研
论骨龄鉴定作为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以张某甲强奸案为例
发表日期:2017/7/21 10:01:46     作者:    来源: 本站

    【摘要】随着外来犯罪、流窜犯罪在犯罪中的比重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确定因时间紧、情况繁杂,成为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难题。本文从证据的三性出发,通过张某甲强奸案,分析骨龄鉴定可否作为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以及如何作为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使用。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年龄 年龄证据 骨龄鉴定 证据的三性

 

    一、案件回顾

   2016年9月521时许,张某甲通过QQ约同村的张某乙一起到镇上玩;961时许,在回家的路上,张某乙被包括张某甲在内的五名男子轮奸。经查户籍,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869日出生,作案时182个月,被害人张某乙的出生日期为1999729日,受侵害时171个月。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母亲称,张某甲实际上是199969日出生,是张某甲的爷爷在为张某甲申请入户时报错了,并称其记得张某甲满月后不久,张某乙就出生了。

    二、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下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本案中,两份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年龄的认定却相差达一年,而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年龄的确定关系到其量刑是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检察机关非常重视,在审查逮捕阶段就要求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父母、爷爷核实张某甲的出生日期、是否有出生证等,向张某乙的父母、同村邻里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调取张某甲的学籍、张某乙全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因张某甲系在家中由接生婆接生,当时并未出具出生证明,且该接生婆现已去世,无法取得其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家属不肯就此做出回应,同村邻里因怕卷入纠纷,亦不愿意作证。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卷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年龄的确定出现了两组证明结果不同的证据:一组证据为包括户籍证明、学籍在内的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869日,作案时182个月;另一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父母及爷爷的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969日,作案时172个月。然而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户籍最初记载时是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爷爷填报的,带有人的主观意志,很可能与事实不符;经向学校了解,学籍的制作是根据学生的户籍确定的出生日期,因此学籍只是户籍证明的衍生证据,并不能有效增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出生日期为199869日的证明力,而且也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父母及爷爷的证言排除合理怀疑。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父母及爷爷均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关系密切,证言也很有可能与事实不符。因此,检察机关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进行骨龄鉴定。然而,骨龄鉴定是否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能否客观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如何与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相关联,是否具备法律上的证据资格等仍待明确。

三、骨龄鉴定可作为犯罪嫌疑人年龄证据

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利用骨骼生长和衰老的规律来推算个体年龄的。[1]骨龄鉴定是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理论和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通过对个体骨骼生长发育程度的检验来判断其目前的年龄,从而确定对该个体年龄的鉴定,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类型。[2]

(一)骨龄鉴定的客观性

根据《刑法》第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必须精确到“日”。可见我国刑事诉讼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方面,对于证据的要求都非常高。而骨龄鉴定是对人生理年龄的一种推定,其结论是一个时间段,无法精确到具体日期。与人体损伤鉴定、DNA鉴定等医学鉴定不一样,无法得出唯一的、精确的结论。有人据此认为骨龄鉴定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不能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

利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检测人体骨骼生长发育水平,参照一定的标准来判断其目前的生物学年龄,并据此推测被检测个体的时间年龄,这就是骨龄鉴定的原理。而人的生物学年龄能够通过人体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真实、准确地体现出来,因此骨龄鉴定能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较准确地推断出人体的生命存在时间,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年龄。骨龄鉴定直接检测犯罪嫌疑人身体,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年龄,并根据客观规律推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相比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供述、户籍证明、学籍等相关文书证据具有稳定性、不可伪造性等优势,不能因其鉴定结论不够精确而片面地否定其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客观性。

    (二)骨龄鉴定的关联性

一是因被鉴定人个体发育程度的不同,二是因鉴定人判断的主观不稳定性,三是鉴定标准的误差,骨龄鉴定的结论无法达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精确到“日”。然而不可否认骨龄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还是很高的,在犯罪嫌疑人年龄无法查清,或虽能查清但年龄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较大的疑点的情况下,骨龄鉴定的鉴定结论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并且只能推出唯一的结论时,其作为证据的关联性便显而易见。特别是在实践中,由于户籍的申报不够规范,申报时仅凭申报人的口头申报,就确定申报人的出生日期等相关信息,导致误报、谎报的现象较普遍,再加上户籍档案的保管存在漏洞,所以户籍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并不一定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陈述往往是趋向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所以当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陈述与户籍证明不一致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骨龄鉴定能够推动司法公正、有效定纷止争、预防上访缠访。

就本案来说,侦查机关收集到的户籍证明、学籍、证人证言等证据,如果有一个客观的证据加以佐证,就可以排除以上相互矛盾的证据,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真实年龄找出依据。如果测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骨龄范围仅包含182个月,则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869日;如果测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骨龄范围仅包含172个月,则应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969日;如果测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骨龄范围同时包含172个月及182个月,则应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解释,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为199969日。

(三)骨龄鉴定的合法性

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定案根据作出了《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虽然该批复的法律效力并不高,但是因实践工作的需要,骨龄鉴定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上的作用已逐步被刑事司法所意识并接纳,随着其运用越来越普遍,该批复也在实践中被广泛引用于证明骨龄鉴定作为证据的合法性,这一点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是有观点认为,能够据此得出这样的论断:骨龄鉴定是否可以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来运用,关键看骨龄鉴定是不是孤立的独一的证据,假如不是孤立的独一的证据,骨龄鉴定就能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来使用。此种论断太过于强调刑法的谦抑性,而忽视了骨龄鉴定的多种优势,其可以帮助时间紧、任务重的侦查机关及时、准确打击犯罪,尤其是跨省、流窜性犯罪。

目前,骨龄鉴定作为一种医学鉴定,其证据地位明显低于人体损伤鉴定、DNA鉴定等其他的鉴定结论,担当的角色更多的是印证、完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撑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推导出唯一的结论,作为定案的根据。正如本案中,通过骨龄鉴定与户籍、学籍、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父母及爷爷的证言相印证,形成关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出生日期的证据链条,推导出关于其年龄的唯一的结论,即可作为本案确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年龄的证据。但是,实践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年龄如何确定的情况复杂多样,不能就此一刀切地认为骨龄鉴定不可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孤证,作为定案依据。如对于查不清真实姓名、住址,并声称自己未成年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对其进行骨龄鉴定的结果能够证实其已成年的,因其主观上存在隐瞒犯罪事实以逃避承担刑事责任的明显恶意,应将骨龄鉴定作为确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独一的直接证据予以采信,以确保司法公正。然而其他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年龄不明致使需要做骨龄鉴定的案件,特别是边际年龄、临界点年龄的认定,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的依法及时正确办理,甚至可能导致无罪的人遭到查究或者纵容有罪之人,如果骨龄鉴定没有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推导出唯一的结论,则要审慎看待,依具体案情和掌握的证据状况来决定骨龄鉴定的具体作用,这才是批复中“慎重处理”的真正含义。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确定应对全案进行综合评断分析,采纳或否定骨龄鉴定都必须建立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简单地否定骨龄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

四、结语

广西经济欠发达,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又因计划生育等原因,有的一直没申报户口,有的申报户口也不是凭医院出生证明,而是亲属随意自报,加之,农村普遍存在公历与农历、虚岁和实岁混淆不清,户籍“年龄”的真实性受到质疑。骨龄鉴定在平息群众不满情绪、推动司法公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篡改年龄或年龄不准确的案件时有发生,骨龄鉴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科学根据,具有实用价值。

 

    参考文献:

    [1]朱虹、黄泉源.湖北民族地区骨龄司法鉴定实践探析[J].中国公共安全,2015年第4期。

    [2]应培礼.运用骨龄鉴定结果认定未成年人年龄之省思[J].青少年犯罪,2009年第3

    [3]章建新、黄卓懿.刑事诉讼运用骨龄鉴定若干问题的思考[J].犯罪研究,2007年第1

    [4]张晓龙、王伟强、王润录.浅议骨龄鉴定的法律依据、特点和使用方法[N].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1212月第4期。

    [5]彭锦超、冯凯、廖信彪.浅谈骨龄鉴定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应用[N].广东公安科技,2010年第4

 

 



[1] 杨亚飞、李重阳、赵文成、李自龙,《法医学骨龄鉴定相关问题的分析与讨论》,载《中国公共安全》2016年第2期。

[2] 赖小平、于小军、刘源,《青少年骨龄鉴定及其相关问题》,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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